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学习和掌握职业暴露防护知识、技术,接受相关培训和考核,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防护设施设备和用品、器具。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