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职业暴露防护培训和考核制度,加强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培训和考核,普及职业暴露危害因素、防控措施、应急处置措施、暴露事件报告等职业暴露防护知识、技术,指导、督促医疗卫生人员正确使用防护设施设备和用品、器具。 医疗卫生相关行业协(学)会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做好职业暴露防护培训、宣传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