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暴露防护纳入卫生健康事业相关规划,加大职业暴露防护的投入,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职业暴露防护相关制度,指导和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履行职业暴露防护义务,协调解决职业暴露防护中的重大问题。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职业暴露防护相关保障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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