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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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一条 为了保障医疗卫生人员职业安全,预防、减少职业暴露伤害的发生,维护医疗卫生人员的合法权益,遵循有关法...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医疗卫生人员是指在本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护理、检验、预防、保健、药学和其他卫生专业技...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暴露防护纳入卫生健康事业相关规划,加大职业暴露防护的投入,所需工作经费列入...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暴露防护工作制度,保障本单位职业暴露防护所需的资金投入,确定专门的部门...
第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职业暴露防护培训和考核制度,加强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培训和考核,普及职业暴露危害...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学习和掌握职业暴露防护知识、技术,接受相关培训和考核,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操...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疗卫生人员提供与职业暴露防护相适应的工作环境。对可能发生职业暴露的工作岗位或者...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不同岗位风险级别、职业暴露途径确定并公布职业暴露防护类别和相应的防护用品...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职业暴露处置规范规定,制定职业暴露应急处置预案,储备应急处置专...
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遭受或者可能遭受职业暴露伤害的医疗卫生人员,可以按照职业暴露诊疗流程指引到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对职业暴露风险较高岗位的医疗卫生人员,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岗位工作需要将乙型肝炎、丙型肝炎、梅毒...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医疗卫生人员缴交相关社会保险费。 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为医疗卫生人员购...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人员因身体健康原因可能受到职业暴露伤害的,经医疗卫生机构同意,可以暂时离开职业暴露风险较...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因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需要调遣医疗...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五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履行职业暴露防护义务的情况,发现存在职业暴露风险隐患的,...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人员认为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职业暴露防护义务,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未按要求提供防护用品、器具,或者未按要求为医疗卫生人员提...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管理、保障等工作人员的职业暴露防护参照本规定执行。 在医疗卫生机构实习、见习、...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 2 —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