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遭受或者可能遭受职业暴露伤害的医疗卫生人员,可以按照职业暴露诊疗流程指引到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疗。职业暴露诊疗流程指引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公布,并适时更新。 承担职业暴露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需要诊疗的医疗卫生人员提供快速、便利的救治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