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因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需要调遣医疗卫生人员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医疗卫生人员如实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应对突发事件的职业暴露预防、处置和救治的方法,不能明确的,也应当如实说明。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