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历史风貌,是指能反映厦门经济社会发展沿革,并具有文化、科学、人文、艺术价值,体现历史文化传承与地域特色的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