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历史风貌的保护应当按照科学规划、公众参与、分类管理、整体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护历史风貌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可持续性,保持居民生活的延续性。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