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的领导,编制保护规划,建立保护机制,完善保护制度,制定保护政策。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历史风貌的保护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的开展,承担名录制定、规划管理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历史风貌的保护管理,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历史风貌保护部门(以下简称区风貌保护部门)具体承担历史风貌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房产、环保、建设、公安消防、文化、市场监督、旅游、市政园林、海洋渔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历史风貌保护的相关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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