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十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历史风貌进行定期普查,首次普查应当于本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完成。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推荐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风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