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是保护责任人;所有人委托他人代管或者指定管理单位的,被委托人和被指定单位是保护责任人。 所有人不明且无使用人,市人民政府或者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管理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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