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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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十条 历史风貌保护实行名录管理。 历史风貌保护名录包括历史风貌名单及其保护范围。
第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历史风貌的保护,促进城乡建设与历史文化的协调发展,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十一条 建成三十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风貌建筑,列入保护名录: (...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历史风貌,是指能反映厦门经济社会发展沿革,并具有文化、科学、人文、艺术价值,体现历史文化...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十二条 具有一定数量和规模的历史风貌建筑、文物古迹等,并且分布比较集中,建筑样式、空间形态和景观格局比...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历史风貌的保护应当按照科学规划、公众参与、分类管理、整体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护历史风貌的真实性、...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十三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认定的市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直接列入保护名录...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的领导,编制保护规划,建立保护机制,完善保护制度,制定保护政策。...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十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历史风貌进行定期普查,首次普查应当于本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
第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是保护责任人;所有人委托他人代管或者指定管理单位的,被委托人和被指定单位...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十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普查、推荐的历史风貌进行初步筛选后提出列入保护名录的建议名单以及拟定的保护...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十六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评审结果和听取意见的情况拟定保护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和...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风貌保护专家委员会,参与历史风貌的认定、调整、撤销和保护规划的评审以及其他历史风貌...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十七条 历史风貌的保护标志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设置,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任何...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建立历史风貌保护的公众参与制度,听取公众意见。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十八条 保护名录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撤销。 因重大变化需要调整保护范围的,或者因重要历史风貌特征已灭失或者...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历史风貌的行为予以劝阻和举报。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尚未列入保护名录,但可能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风貌,面临被拆除、损毁、破坏等情形...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历史风貌保护规划,采取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是历史风貌保护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 保护规划应当划定保护范...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历史风貌建筑根据其历史、风格、艺术、研究的价值,分为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两种保护类别。 列为重...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责任人或者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人,应当保护或者保持历史风貌建筑的坚固、...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在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因保护或者合理利用历史风貌建筑...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历史风貌建筑不得擅自迁移。因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管理等特殊需要,确需迁移的,由市城乡规...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旧址、遗址不得迁移。遗址保护范围内已局部毁坏或者全部毁坏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建、重建。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历史风貌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保持原有空间布局、建筑肌理、空间尺度...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或者建设活动涉及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 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消防、人防、抗震等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予以完善;历史风貌建筑的相关...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整修利用 第三十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房产、建设等主管部门以及区人民政府建立历史风貌保护档案。 历史...
第三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整修利用 第三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历史风貌保护规划和实际现状,组织编制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区年度保护整修计...
第三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整修利用 第三十二条 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责任人拟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修缮的,应当将修缮设计方案报区风貌保护部门,区风...
第三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整修利用 第三十三条 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人拟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改建的,应当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后,将改建设计方案...
第三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整修利用 第三十四条 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人拟对面临严重损毁危险等情况的历史风貌建筑进行重建的,应当经房屋安全鉴定机...
第三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整修利用 第三十五条 历史风貌建筑面临损毁危险的,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进行保护;无法确定保护责任人或者保...
第三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整修利用 第三十六条 历史风貌建筑的修缮、改建、重建和迁移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负责方案设计和工...
第三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整修利用 第三十七条 鼓励将历史风貌建筑对社会公众开放以及利用历史风貌建筑发展文化创意、旅游产业和地方文化研究,或...
第三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整修利用 第三十八条 在符合保护方案的前提下,经向市规划、国土房产等部门备案,历史风貌建筑可以进行功能变更,但不得...
第三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整修利用 第三十九条 支持历史风貌村落所在地的居民开展旅游业、文化产业和传统手工业为主的保护性生产经营活动。 历史...
第四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奖励补偿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历史风貌建筑价格评估机制,鼓励金融管理机构制定融资优惠政策,对历史风貌保护项目提供信贷...
第四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奖励补偿 第四十一条 在历史风貌保护中有突出贡献或者做出显著成绩的保护责任人和其他组织、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
第四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奖励补偿 第四十二条 列入保护名录的历史风貌建筑,由区风貌保护部门按年度对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情况进行考核,区人民政...
第四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奖励补偿 第四十三条 对纳入年度保护整修计划进行修缮、改建、重建的历史风貌建筑,以及承担历史风貌建筑修缮、改建、重...
第四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奖励补偿 第四十四条 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历史风貌建筑,因历史风貌保护的需要,确需承租人搬迁并解除租赁关系的...
第四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奖励补偿 第四十五条 历史风貌建筑或者历史风貌区保护范围内的建筑为村民个人住宅,其所有人申请重建、扩建,因历史风貌...
第四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依据职责制定历史风貌保护的奖励、补助以及补偿安置的具体管理办法,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损毁历史风貌保护标志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
第四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七、八、九项、第三十三条、第三...
第四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迁移旧址、遗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貌,并可处以...
第五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四项规定,破坏历史风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
第五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或未按照经批准的修缮设计方案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修缮的,由城市管理...
第五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拆除历史风貌建筑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貌,并...
第五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区风貌保护部门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历史风貌保护过程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
第五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风貌协调建筑,是指历史风貌区保护范围内,与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建...
第五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对列入保护名录同时被认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历史风貌的保护,法律、行...
第五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1-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