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拆除历史风貌建筑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貌,并可处以重置价一至三倍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