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四项规定,破坏历史风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貌,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