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七、八、九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可以并处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已取得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责令限期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处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依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违法部分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可以并处违法部分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