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损毁历史风貌保护标志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