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奖励补偿

第四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奖励补偿 第四十五条 历史风貌建筑或者历史风貌区保护范围内的建筑为村民个人住宅,其所有人申请重建、扩建,因历史风貌保护需要不予批准的,所有人可以重新申请宅基地或者其他补偿方式。各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并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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