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奖励补偿 第四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奖励补偿 第四十三条 对纳入年度保护整修计划进行修缮、改建、重建的历史风貌建筑,以及承担历史风貌建筑修缮、改建、重建费用确有困难的,由区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保护责任人补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