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奖励补偿

第四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奖励补偿 第四十三条 对纳入年度保护整修计划进行修缮、改建、重建的历史风貌建筑,以及承担历史风貌建筑修缮、改建、重建费用确有困难的,由区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保护责任人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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