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奖励补偿

第四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奖励补偿 第四十二条 列入保护名录的历史风貌建筑,由区风貌保护部门按年度对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情况进行考核,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