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奖励补偿

第四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奖励补偿 第四十四条 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历史风貌建筑,因历史风貌保护的需要,确需承租人搬迁并解除租赁关系的,应当由出租人给予承租人适当的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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