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奖励补偿

第四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奖励补偿 第四十一条 在历史风貌保护中有突出贡献或者做出显著成绩的保护责任人和其他组织、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