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整修利用

第三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整修利用 第三十九条 支持历史风貌村落所在地的居民开展旅游业、文化产业和传统手工业为主的保护性生产经营活动。 历史风貌村落所在地的镇(街)、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设立管理运营企业或者组织,负责历史风貌村落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以及运营,依法享有收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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