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整修利用

第三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整修利用 第三十七条 鼓励将历史风貌建筑对社会公众开放以及利用历史风貌建筑发展文化创意、旅游产业和地方文化研究,或者以其他形式进行保护和利用。 支持历史风貌区在符合保护规划的前提下进行合理改造及功能更新,鼓励开展旅游业、文化产业等保护性生产经营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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