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整修利用 第三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整修利用 第三十六条 历史风貌建筑的修缮、改建、重建和迁移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负责方案设计和工程施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