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整修利用 第三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整修利用 第三十四条 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人拟对面临严重损毁危险等情况的历史风貌建筑进行重建的,应当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并经专家委员会评估论证确认无法修缮复原且具有重建价值后,所有人将重建设计方案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应的重建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