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整修利用

第三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整修利用 第三十三条 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人拟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改建的,应当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后,将改建设计方案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应的改建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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