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整修利用
第三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整修利用 第三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历史风貌保护规划和实际现状,组织编制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区年度保护整修计划,指导、督促历史风貌的保护。 需要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修缮、改建、重建的,保护责任人可以向区风貌保护部门提出申请,纳入历史风貌建筑年度保护整修计划。 纳入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区年度保护整修计划的下列事项由区人民政府统筹承担所需费用: (一)历史风貌建筑以及历史风貌区内的建筑统一修缮建筑外立面; (二)历史风貌区的基础设施以及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与维护; (三)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由其统筹承担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