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整修利用 第三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整修利用 第三十二条 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责任人拟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修缮的,应当将修缮设计方案报区风貌保护部门,区风貌保护部门应当在十日内予以答复,同意的方可依法办理相应的修缮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