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整修利用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整修利用 第三十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房产、建设等主管部门以及区人民政府建立历史风貌保护档案。 历史风貌保护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的有关技术资料; (二)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三)对历史风貌进行整修的相关记录; (四)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地名典故、名人轶事等资料; (五)规划、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历史风貌保护规划和历史风貌保护档案信息纳入统一的空间信息管理平台,实施动态监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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