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整修利用 第三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整修利用 第三十五条 历史风貌建筑面临损毁危险的,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进行保护;无法确定保护责任人或者保护责任人拒不履行保护责任的,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房产、建设等部门立即组织抢修保护。抢修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保护责任人确有困难的,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