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或未按照经批准的修缮设计方案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修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