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区风貌保护部门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历史风貌保护过程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对单位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同级监察机关监督问责,并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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