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风貌协调建筑,是指历史风貌区保护范围内,与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建筑、重要景观节点相邻的建筑以及重要街道两侧的建筑; (二)一般建筑,是指历史风貌区保护范围内,除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建筑、风貌协调建筑以外的建筑。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