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对列入保护名录同时被认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历史风貌的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依照《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