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旧址、遗址不得迁移。遗址保护范围内已局部毁坏或者全部毁坏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建、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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