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旧址、遗址不得迁移。遗址保护范围内已局部毁坏或者全部毁坏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建、重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