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在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因保护或者合理利用历史风貌建筑确需建设附属设施的,应当符合保护方案的规定,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