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责任人或者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人,应当保护或者保持历史风貌建筑的坚固、安全、整洁、美观,并进行日常维护。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责任人保养、维护、修复、修缮历史风貌的活动给予资金补助和技术指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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