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历史风貌建筑根据其历史、风格、艺术、研究的价值,分为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两种保护类别。 列为重点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不得变动建筑原有的外貌、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室内装修;列为一般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不得改动建筑原有的外貌。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规划和每幢历史风貌建筑的特点,制定保护方案并送达保护责任人。制定保护方案时应当听取保护责任人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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