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历史风貌保护规划,采取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公开征求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和公布。 保护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并按照原程序报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