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是历史风貌保护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 保护规划应当划定保护范围,明确应当保护的历史风貌特色要素,提出保护技术规范。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还应当划定建设控制范围,提出景观风貌协调要求。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