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历史风貌建筑不得擅自迁移。因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管理等特殊需要,确需迁移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建议,并征求有关区人民政府和单位的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论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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