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十八条 保护名录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撤销。 因重大变化需要调整保护范围的,或者因重要历史风貌特征已灭失或者损毁以致无法复原、确已失去保护意义,需要撤销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调整或者撤销建议,并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名录认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告调整或者撤销。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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