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入出境便利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入出境便利 第二十八条 台湾同胞凭《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有效签注来往厦门。未办妥上述证件或者签注到达厦门口岸的,可以向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一次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签注。台湾同胞需要延长停留期限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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