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入出境便利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入出境便利 第二十九条 在本市投资创业或者就业等需要长期居住的台湾同胞,可以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五年内有效的居留签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