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未分类
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投资创业 第十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设立职业介绍所和人才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介绍和人才中介服务。
第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台湾同胞在本市投资,保障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海峡两岸经济合作与交流,遵循《中华人...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投资创业 第十一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设立环保服务企业,提供环境保护服务。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作为投资者在本市投资。 台湾...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投资创业 第十二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设立汽车维修、驾驶培训企业,投资客货运场站项目。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台湾同胞在本市投资,享受居民待遇,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投资创业 第十三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设立医疗机构。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害。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投资创业 第十四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设立提供体育活动推广、组织和体育设施经营服务等企业。
第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投资创业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台湾同胞投资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制度,完善协调机制,提供高效优质...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投资创业 第十五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新建、改建电影院,经营电影放映业务,发行国产影片,合拍电视剧,提供有线电...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投资创业 第六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采取下列形式进行投资: (一)设立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独资经营企业...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投资创业 第十六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设立企业,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批准文件和相关前置行政许可证之外,可以直接向...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投资创业 第七条 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对下列领域进行投资: (一)先进制造业; (二)现代物流业; (三)金融保...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投资创业 第十七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申办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投资创业 第八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在下列领域,设立机构,开展活动: (一)台湾地区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障与优惠 第十八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市进行投资,属于本市审批权限范围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审批;依照...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投资创业 第九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设立建筑设计服务、工程服务、城市规划和风景园林设计服务等专业服务企业,其出...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障与优惠 第十九条 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须进行征...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障与优惠 第二十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及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明文规定外,任何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对台湾同胞投资...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障与优惠 第二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及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明文规定外,任何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对台湾同胞投...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障与优惠 第二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厦门市台商投资企业协会,其合法权益受保护。 支持台湾地区经贸社团在本市设立办...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障与优惠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各类扶持资金,应当积极支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发展。 对台湾同胞投资的项...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障与优惠 第二十四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来本市创业的,享有下列优惠条件: (一)以其拥有的专利、专有技术等科技成...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障与优惠 第二十五条 加强海峡两岸经贸文化往来与信息交流,促进相关产业协会、科研机构和科技园区的合作,鼓励多...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入出境便利 第二十六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应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支持企业员工依法组织和参...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入出境便利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海关、检验检疫、边防检查、海事等口岸管理部门,为台湾...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入出境便利 第二十八条 台湾同胞凭《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有效签注来往厦门。未办妥上述证件或者签注到达厦...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入出境便利 第二十九条 在本市投资创业或者就业等需要长期居住的台湾同胞,可以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五年有...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入出境便利 第三十条 台湾同胞需要多次从厦门口岸入出境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多次有效的入出境...
第三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入出境便利 第三十一条 厦门海关对厦门和台湾海运直航、空运直航采取便捷通关措施,完善台湾鲜活产品进口通关服务,...
第三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入出境便利 第三十二条 支持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与台湾地区相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工作机制,推进进出口货物流通的...
第三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居民待遇 第三十三条 台湾渔民、船员随服务船舶进入本市,凭台湾地区渔民(船员)证及有效证件,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
第三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居民待遇 第三十四条 获得本市居留签注的台湾同胞,在生活消费与公共服务等领域享有与本市居民同等待遇。
第三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居民待遇 第三十五条 在本市投资、就业的台湾同胞可以按照本市城镇职工标准参加社会保险。
第三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居民待遇 第三十六条 在本市投资、就业的台湾同胞及其家属享有与本市居民同等的医疗卫生服务待遇。 医疗机构在按照...
第三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居民待遇 第三十七条 台湾同胞可以在本市申请职称评审和报名参加相关从业资格考试,有关部门应当为台湾同胞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居民待遇 第三十八条 台湾同胞和台湾同胞投资公司、企业可以获得本市授予的荣誉称号。 在本市就业的台湾同胞可以参...
第三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居民待遇 第三十九条 台湾同胞获得的合法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汇回台湾或者汇往境外。
第四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居民待遇 第四十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财产、工业产权、股权和其他合法收益,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第四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居民待遇 第四十一条 居住本市的台湾同胞,可以申请旁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第四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居民待遇 第四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可以受聘为厦门仲裁机构仲裁员。
第四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居民待遇 第四十三条 居住本市的台湾同胞,可以按照程序受聘为本市行风评议代表。
第四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居民待遇 第四十四条 台湾同胞学生在市、区教育部门的指导下进入本市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就近入学就读。 在部分市属一...
第四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居民待遇 第四十五条 在大陆高等院校就读毕业的台湾同胞学生以及取得大陆医师、律师等相关执业资格的台湾同胞,可以...
第四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居民待遇 第四十六条 持有台湾地区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台湾同胞,申请大陆机动车驾驶证,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
第四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居民待遇 第四十七条 台湾同胞持台湾地区及其他国家、地区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公立医院取得的有效健康证明,经厦门口岸...
第四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投诉受理 第四十八条 台湾同胞捐赠公益事业实行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捐赠名义向台湾同胞及其投资企业摊派...
第四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投诉受理 第四十九条 台湾同胞或者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选择下列途径解决: (一)协商和...
第五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投诉受理 第五十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台湾同胞投诉受理机构,受理台湾同胞的投诉,其日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工作...
第五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投诉受理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台湾同胞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投诉的事项进行调查; (二)对...
第五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投诉受理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台湾同胞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对涉及有关部门的投诉,可以与有关部门协调,依法...
第五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监察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有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第五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PAGE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