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投诉受理 第五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投诉受理 第五十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台湾同胞投诉受理机构,受理台湾同胞的投诉,其日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工作机构负责管理。 台湾同胞投诉事项重大或者投诉事项需由几个部门共同处理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协调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