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投诉受理

第四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投诉受理 第四十八条 台湾同胞捐赠公益事业实行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捐赠名义向台湾同胞及其投资企业摊派、募捐。 台湾同胞及其投资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可以依法在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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