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居民待遇 第四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居民待遇 第四十七条 台湾同胞持台湾地区及其他国家、地区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公立医院取得的有效健康证明,经厦门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确认,在其证明有效期内,可以免予健康检查;检查项目不齐全的,予以补检所缺项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