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投诉受理

第四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投诉受理 第四十九条 台湾同胞或者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选择下列途径解决: (一)协商和解或者调解解决; (二)向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举报、投诉; (三)申请行政裁决、行政复议; (四)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及有关部门在处理涉台纠纷时,可以委托市台商投资企业协会协助调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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