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投诉受理

第五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投诉受理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台湾同胞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投诉的事项进行调查; (二)对侵害台湾同胞合法权益的行为,具体组织协调处理; (三)对侵害台湾同胞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建议监察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四)对侵害台湾同胞合法权益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为受侵害的台湾同胞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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